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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玉嬌
吳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萬2,799元(計算式:200萬元+481萬2,799元=681萬2,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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