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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上列聲請人林福進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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