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冠毓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5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2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3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3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4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3年1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5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2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6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1月30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7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0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8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9月30日 20,000元 QA0000000 009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8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010 楊麗惠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7月31日 20,000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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