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全聲,1,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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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志成
羅志雄
羅雪霞
羅苑華


追加聲請人 羅盛章

相 對 人 羅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二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羅志成、羅志雄、羅雪霞、羅苑華及追加聲請人羅盛章前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全字第25號假處分裁定,禁止相對人羅瑞生對於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羅志成、羅志雄、羅雪霞、羅苑華及追加聲請人羅盛章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土地部分:系爭土地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段  地 號  面 積(平 方 公 尺)    權 利 範 圍    宜蘭縣    宜蘭市 凱旋二   1127         763.56        2/4  建物部分:系爭建物           建  號      基 地 座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   次   面   積      總    面    積      119(重測前為凱旋段183建號) 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 --------------------宜蘭縣○○市○○路000○000○000○000 號   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131.60 二層:185.18 騎樓:53.58 合計:370.3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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