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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債 權 人 林憲安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方女琴、方春木、方秀蘭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三人計新臺幣800,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三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供債務人姓名、地址之資料,經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無債務人三人年籍資料,且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三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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