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51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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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游淑婷 


            廖寶桂 

一、㈠債務人游淑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87,0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寶桂給付之。

㈡債務人游淑婷應向債權人給付111,3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㈢債務人游淑婷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寶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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