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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吳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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