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393,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2,32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宇軒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52,32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