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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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前列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林育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8,6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77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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