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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益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234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6,173元,及其中本金252,880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第一頁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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