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373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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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游鈞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6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

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41,61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38,570元整,應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848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

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第一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34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302元游鈞德自民國 113年 07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0025752元游鈞德自民國 113年 07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320516元游鈞德自民國 113年 07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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