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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仲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6,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仲淵於民國112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3日止累計65,605元正未給付,其中64,396元為本金;
1,2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仲淵於民國11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第一頁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3日止累計159,832元正未給付,其中156,488元為本金;
3,044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仲淵於民國109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3日止累計76,337元正未給付,其中74,947元為本金;
1,39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賴仲淵於民國108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3日止累計94,833元正未給付,其中92,665元為本金;
1,868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第二頁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22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64396元賴仲淵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2156488元賴仲淵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74947元賴仲淵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92665元賴仲淵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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