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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華
相 對 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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