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李俞瑾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代理人黃柏誠
朱志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代理人蔡政宏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代理人蘇稜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代理人喬湘秦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龐德明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東亮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代理人葉紹明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白麗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培廷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曾慧雯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保單及不動產(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及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清算財團處分方案::
一、保單部分,通知債務人繳納等值金額到院,如債務人無法繳納等值金額到院,則由本院依法換價,即通知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之保單解約,將解約金解送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二、土地部分,由本院依法拍賣,將拍定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方法為:第一次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975,000元,分四次拍賣,每次減價兩成,如經第四次拍賣仍無人應買,亦無到場債權人承受,則塗銷清算查封登記,將土地返還債務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