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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戴榮妹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之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之執行事件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之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准予暫免繳納。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規定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之執行事件,業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釋明無資力負擔消債條例第6條規定之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111年財產及所得清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供參,確屬無資力者。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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