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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靜文
相 對 人 吳仁傑 (歿)
本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吳仁傑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1,000,000元,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準此,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者於非訟程序即屬欠缺非訟關係人能力;
而此欠缺於性質上難以期待聲請人於合理期間內補正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參照)。
經查,本件相對人吳仁傑已於113年3月7日死亡此有吳仁傑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無程序相對人甚明,且性質上難以促債權人就此於合理期間內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9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8年8月5日 200,000元 109年3月5日 109年3月5日 TH694327 002 108年8月5日 200,000元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5日 TH694329 003 108年8月5日 200,000元 109年7月5日 109年7月5日 TH694328 004 108年8月5日 200,000元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5日 TH694330 005 108年8月5日 200,000元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TH6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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