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票,320,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忞翰
相對人黃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2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2月2日
60,000元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002
111年5月2日
30,000元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003
111年5月23日
60,000元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