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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鄉○○
法定代理人 何勝立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姜輝榮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姜輝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宜蘭縣○○鄉○○村○○巷00號、民國88年8月1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姜輝榮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姜輝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姜輝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姜輝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輝榮於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之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設有地上權,然其於民國88年8月17日死亡,因無人繼承,聲請人宜蘭縣大同鄉公所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之執行機關,為辦理塗銷地上權設定事件,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姜輝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並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再者,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
又依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即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亦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本應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積極辦理。
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姜輝榮確於88年8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且聲請人業已提出前開釋明文件附卷,足徵本件聲請人屬被繼承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無訛。
㈡另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意旨,可知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作為考量,且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國有財產局若經法院擔任遺產管理人時,仍可取得相當之報酬,亦可聲明參與分配,不致發生代管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償之問題。
準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函覆本院並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姜輝榮之遺產管理人(見卷附113年6月5日台財產北宜二字第11335009620號函文),惟審酌國有財產局依法為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及公信力,且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尚非僅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得以受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遺產經依法處理後若有剩餘復應歸屬國庫等情,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姜輝榮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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