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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黃智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光宇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光宇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核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上開通知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到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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