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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美雲(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林聖傑
林聖豪
聲 請 人 林黃阿美(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富(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朝(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牡丹(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圳(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義(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鄭雪鳳(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瑞明(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黃崇發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03號),迄今仍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緣被繼承人黃崇發死亡,由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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