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聲,75,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曉渝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兩造間買賣契約乙事,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於兩造買賣契約記載之地址,經郵局以查無此址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曉渝現設籍於宜蘭縣頭城鎮某址,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

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正確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