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法,14,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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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愛珠即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民國88年12月8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12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111年5月31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4冊、第37頁、第172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8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宜蘭縣政府核定本件修正案函文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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