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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亮如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
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若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㈣聲請人提出之支出金額,就個人支出部分已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2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請說明有何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為佐。。
四、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供核。
五、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110年12月21日)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
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
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12月21日)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
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2年12月20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
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
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八、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十、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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