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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得
上列原告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芳祺、林仕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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