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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告陳逸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琇婷、邱睿晨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邱睿晨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邱睿晨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張琇婷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2項聲明,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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