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15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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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許 煌
被 告 林家羽
林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陳以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約30㎡(此部分如經實測後有增減,本院得重新核定之)。
茲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返還土地面積3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揭露全部完整資料)供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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