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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鄒信雄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鄒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374元(計算式: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00元/㎡×90.79㎡×1/2=962,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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