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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黃縈甄
被 告 黃世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6,407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土地面積755.18㎡×原告應有部分1/2=2,756,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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