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訴,7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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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賴秀華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以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兩造當事人,並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中如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其中如有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一併陳報,另就其中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對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既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此項訴訟要件之有無,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而已死亡之共有人,因無當事人能力,該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請求就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

而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目前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賴阿枝、賴金來均已死亡,本院前已於112年8月28日函命原告補正,原告雖有補正且追加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然仍未合法補正。

三、經查:㈠賴阿枝之長男賴秋旺尚有三女賴阿娥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

㈡賴阿枝之長男賴秋旺之長男申○○尚有次男寅○○、三男壬○○、養女丁○○○及長男辛○○之配偶未○○、長男午○○及次男癸○○之長男卯○○、次男巳○○、長女子○○;

㈢賴阿枝之三男賴阿西尚有三男丑○○;

㈣賴金來之長男賴天賜之三男賴兒潭之五女賴月緞尚有長女周怡伶;

㈤賴金來之次男賴天德之養子賴阿坤尚有長女乙○○、次女丙○○○、長男甲○○及三女辰○○之配偶戊○○、長女庚○○、長男己○○,上開繼承人請確認是否為共有人之繼承人,而列為當事人,如未列當事人,應說明未列之理由。

四、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賴阿枝、賴金來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未補正,或仍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則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另請原告補正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勿隱匿,且須含他項權利)、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若有變更被告(含住居所)之情形,並應另提出更正或追加被告後之準備書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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