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史啓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挪亞方舟餐廳黃筑愛 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史啓榮 111年11月30日 132,000元 I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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