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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柯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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