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明珠 頭城鎮農會 林燕萍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新臺幣201,97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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