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除,9,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周書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02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