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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周書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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