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7,訴,22,20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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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甲○○
被告即反訴原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及將如附件三補充鑑定圖F所示面積四十五點六九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記載,應更正為「及將如附件三補充鑑定圖所示、、、、、、、點連接線圍成之範圍面積四十五點六九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事實欄中貳

一(一)、理由欄中二(一)(二)(三)(五)中關於「及將如附件三補充鑑定圖F所示面積四十五點六九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記載,應更正為「及將如附件三補充鑑定圖所示、、、、、、、點連接線圍成之範圍面積四十五點六九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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