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簡上,49,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煙平
~B法 官 周健忠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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