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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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