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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之女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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