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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豪漢興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正記實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圓叁拾萬零捌仟玖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零玖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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