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訴,377,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炎樹

被 告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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