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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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