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宜蘭縣五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其先決問題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業經被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由,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事件業經被告撤回起訴,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五月二日書狀收據一紙為證,兩造間之行政訴訟程序應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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