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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煙平
~B法 官 邱景芬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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