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0,訴,124,200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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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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