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1,訴,120,2005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成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應至訴訟確定,始得以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治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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