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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乙○○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宜蘭
右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百參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原告僅繳納肆仟伍佰參拾玖元,尚欠伍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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