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六號四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住台北市○○街一二巷五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物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 86A04642D,附息票第4~期),准以同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五號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票號: 86A04642D,附息票第4~期)為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七三號事件提存在案。
惟因上開公債即將到期,急需領回上開債券,故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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