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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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