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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號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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