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亞特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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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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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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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特金屬工程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羅東分│92年12月31日 │6,000元 │JG0000000 │ │
│1 │司乙○○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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