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6,促,11218,200803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宜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而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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